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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“十禁止”
2008-12-16 阅读: 出处: 作者: 编辑: [关闭窗口]

一、禁止煽动或组织学生、教职员工对抗党和政府、学院或影响

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;

二、禁止虚假报销费用和做假帐;

三、禁止制造同事之间、上下级之间、师生之间矛盾;

四、禁止制造谣言和利用职务之便及网络、手机短信等载体臆造

事实,非议、谩骂党和国家领导人、学院、学院领导及师生;

五、禁止利用报纸、电视台、网络等媒体解决学院内部矛盾;

六、禁止泄露学院机密和弄虚作假欺骗学院(含泄露考题、学术

造假和简历作假等);

七、禁止收受回扣和接受学生、家长或利益相关人的贵重礼物(金)

   或吃请、服务等;

八、禁止与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及各种形式的性骚扰;

九、禁止打骂、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;

十、禁止虐待父母、配偶及子女。

 

出现上述行为者,可责令其引咎辞职(干部)和劝其辞职(普通教职员工),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。

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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